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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见义勇为,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13: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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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闻晨报》报道,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年度立法计划中,《上海市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暂定名)》)已经纳入年度立法预备项目。(3月20日东方网)

  此举是在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看到,见义勇为者是得到党和政府充分肯定和有力支持的,是赢得社会各方面鼓励和赞誉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值得崇敬、学习和仿效的。

  见义勇为是人间正气,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也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警察的天职是保一方平安。但中国转型社会之复杂、社会矛盾之尖锐、各类案件之频发,光靠有限的公安力量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动员包括我们每个人在内的社会公民,群起响应,共同出力,则会壮大正义的力量,从而给犯罪分子以极大的威慑,进而起到扼制犯罪的功效。

  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敢地和犯罪分子及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用实际行动、甚至用自己的生命,保卫国家安全、集体利益、人民利益不受损害。这种精神是非常高尚的,值得学习推崇,值得在全社会提倡。

  有少数人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就是政府不应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而应该鼓励人们“见义智为”,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应该说这种想法没错。但在笔者看来,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之间,很难有一条界限。如果没有“勇”,“智”往往就成了站在一边的指手画脚。只有立足于“勇”,才谈得上“智”。如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再有“智”也起不了震慑邪恶的作用。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即便有了“智”,也难免有无法预料的损失和伤害。当然,鼓励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味地鼓励“蛮勇”,而是鼓励力所能及的“路见不平一声吼”,“能出手时就出手”。从这个意义上讲,申城为见义勇为者立法,显然是一种明确而有力的引导和激励。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改善“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并给民众见义勇为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以保障,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避免让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从而进一步激发积极、健康、关怀、互助的社会风气。

  当然,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立法给予制度保障,还需要人文关怀。在强调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精神褒奖,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还可以考虑放宽相关社会保障规定,如将参加工伤保险者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只有物质保障与精神褒奖双管齐下,才能真正使见义勇为成为引领文明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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