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终身负责”不如当下明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10: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深圳市拟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实现责任到人。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我赞成《长江日报》评论员关于问责制需要反思的观点,理解对最大纵深的“消极防御预案”能否“落地”的怀疑。我要说的是,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首先要让当事公务人员在公务行为之前明确自己有何责任。

  在美国的公务行政制度运作中,最起码的一条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了事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的还得坐牢。在这条规则之下,美国的高层领导很难在一项违法行为中,任意推动自己的下属。

  尽管我国在最近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整个行政生态中仍然流行“理解的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官大是理,人微言轻。有些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被追究,浮出水面的那些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责任者,有的本来难以承受之重,有的可能是受命顶包。很多真正的责任者,说客观点是挂一漏万,说直接点是金蝉脱壳,法纪利剑往往与他们的外套还相距甚远。

  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像西方人那样相当在意当事人是不是“知法犯法”,特别是对“知法犯法”的重惩事实上没有成其为一项重要原则,导致很多人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权力意志办事,看领导脸色行事。事后,强者可能一推了之,弱者无奈替别人担责,有人在利益攸关的权力和舆论的庇护下受到同情与关照,也给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选择性执法”预留了空间。反过来,造成整个社会责任不清,运行失序,行政失信,有些恶性事件反复上演。

  如果我们把公务行为的主体,无情地锁定在法律约束范围内,首先让他直面法律的威严,并规定,为了守法,不惜“顶撞领导”,可以断然拒绝,甚至付出行政运行的其他成本,那将大大减少“知法犯法”。这样,把违法犯罪的风险必然倒推到更具有权力的领导和上层,使其行为没有退路,权者必然收敛“行政智慧”,必然减少事后隐患。在这样的前提下,再来谈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我们没有太多理由坚持怀疑。再说,你现在的责任都分不清,难道多年后还更容易廓清,人们会更有担责的自觉吗?

热词:

  • 终身负责制
  • 明责
  • 知法犯法
  • 长江日报
  • 权力意志
  • 顶包
  • 该项
  • 依法办事
  • 纪检监察
  • 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