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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临期食品”公示专柜应制度化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1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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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广西桂林市东环路的喜洋洋超市里,新设立的“临期食品”专区公示牌格外醒目。超市为何设立“临期食品”专区?“临期食品”究竟怎么界定?(3月19日《桂林晚报》)

  所谓“临期食品”,就是指那些快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因为食品种类不同,保质期不同,其“临期”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对于“临期食品”做出了暂时性的规定,比如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等等。

  “临期食品”毕竟没有过保质期,消费者食用之后,并不会对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但另一方面,因为很多消费者买回家的食品,并不是马上就食用,一旦放置时间太长,就会超过保质期,带来无谓的浪费;如果消费者没有注意而食用,就可能对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像桂林市这样,为“临期食品”设立公示专柜,并且适当降低价格,鼓励消费者购买的办法,无疑是一个双赢举措。它一方面做到了信息透明,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把是否购买“临期食品”的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抑制了商家企图蒙混过关,把“临期食品”当普通食品出售的逐利冲动。

  这一举措值得充分肯定,也理应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问题是,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在辖区内推广“临期食品”公示,但细则尚未完善,国家也没有出台正式的法规条例,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像桂林市这几家设立“临期食品”公示专柜的超市,只是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建议之下采取的一种自觉行为。如果有商家不接受工商部门的建议,不那么自觉,这一做法还是推广不下去。

  因此,要想让“临期食品”公示专柜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让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就应对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完善,让其成为一项商家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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