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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拉萨讯(记者 田志林)日前,记者从拉萨市人民政府获悉,新修改制定的《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废止1997年1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户外广告、标语牌设置管理办法》。
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法规科科长王学峰告诉记者,新《办法》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从实体内容上作了详细的界定,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城市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为载体的广告;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办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其中电子广告等类别的户外广告是近年来才逐步出现的户外广告牌品种,新《办法》对其具体界定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将有利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划定执法对象范围,也有利于市民落实自身责任。在牌匾标识管理规定方面,新《办法》对牌匾标识的高度、大小及藏、汉两种文字的用字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法规的适用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对于私设广告牌的个人或单位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王学峰还告诉记者,新《办法》在确定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规划、审批流程、设置条件、禁止事项以及违规处罚等相关内容。同时,各部门还将继续按照这新法规,不断制定出台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更为具体的细化规定,为拉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提供更有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