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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3月18日电(兰震 朱模金)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柯军非法采矿案,3月13日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柯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09年6月,柯军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吴某(另案处理)合伙购置采矿、洗沙设备,成立了振兴沙业有限公司。同年10月,振兴沙业有限公司与该市梅川镇李兴泗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开发李兴泗村三八水库附近的沙业,李兴泗村委会收取该公司资源费8000元。合同签订后,振兴沙业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武穴市工商行政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对该沙场进行查处,但该公司置之不理,继续生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据查,该沙场自正式生产至案发,共生产建筑用沙1.1万余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