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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3号消费警示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赵丽娜)根据消费监督体验活动,15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3号消费警示:在逛超市、商场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超市、商场最常见的问题有:超市中销售的食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有些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一些销售食品的工作人员没有随身携带健康证,没有佩戴口罩、帽子等;部分散装食品的容器没有盖,容易落菌和污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健康,经营者应当及时查看各种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快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对从业人员严格管理,确保食品新鲜、健康。
在部分超市发现,有的商品根本没有标价,或是实际付费高于商品标签的价格。消费者有时购买商品较多,很难记住所有购买商品的价格,经营者就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疏忽,抬高付费价格,一旦发现问题,就以没有及时调价、放错标签等理由进行辩解。
打折商品不标明原价。商场对于促销打折的商品并没有标明原价,消费者很难区别是否是真正的打折,有的经营者以打折为名,但实际上价格并未降低,有的比原价还高。
为此,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的商品质量、食品保存器具、标签、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提醒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购物时,要多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特别注意商场价格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商品外包装一致,购物后要留有票据,发现问题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消协、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