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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周文鹏 刚买了半年的新车自燃了,消费者怎能忍气吞声?近日,法院二审支持了消费者诉求,认定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应由车辆销售商负责赔偿,判决其赔偿车主各项损失2.5万元。
2011年盛夏的一个下午,王宇(化名)开着刚买的小客车,在路过一段铺着麦秸的公路时,突然闻到一股胶皮味。没多久,车前又冒出一股青烟,王宇随即紧急刹车,并迅速离开车辆。惊魂未定的王宇发现,车辆已经起火燃烧,并将地下的麦秸引着,很快就形成了熊熊大火,接着一声巨响,车辆发生了爆炸。
闻讯而来的消防官兵将火扑灭后,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起火点在发动机左后侧,泄漏的燃油在发动机附近形成油蒸气,遇灼热的排气管或高压火花后引燃造成事故。”
事后,王宇找到车辆销售商大力公司,对方认为车辆没有问题。大力公司强调,车主王宇没有按该车保养手册的规定进行定点定期保养,去排除车辆漏水、漏油、漏电的情况,因此拒绝赔偿。王宇一怒之下将大力公司告上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华山法庭审理后发现,根据王宇购车的时间计算,其保养两次在情理之中。法官认为,车辆未在厂家所属服务中心保养及干草上行驶均不是车辆自燃的根本原因,涉案车辆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燃油管路存在质量问题。火灾发生后,王宇一人之力根本无法扑灭,不属于不积极施救。
经过庭审和详细调查取证,历城法院认定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应由大力公司负责赔偿,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判决其赔偿王宇各项损失2.5万元。大力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济南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