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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原3月16日电 (赵静 通讯员 韩士杰 张磊)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16日称,在该院“便民111”司法服务工程进村路上,被人拦车。在了解到拦车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后,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当场将此案处理完毕。
据悉,拦车的人林某称:2011年10月6日下午,被告王某驾驶无证无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其摩托车相向行驶时将其撞倒,致其受伤。后其花去医疗费19798.54元人民币。随后襄垣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898.54元。见此情形,法官当即联系了被告,被告同意由法庭来处理此案。
随后法官将双方事当人请到“便民111流动调解”车上,首先看了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和意见,通过讲解法律关于对损害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王某表示愿意赔偿一定的损失,林某也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最终,在法官的居中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5000元,并当场履行,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