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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要求 加强网络团购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0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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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5日讯记者陈郁报道:为有效维护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网络团购的特点和消费投诉反映出的热点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意见,对团购网站经营者承担的主要责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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