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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技师判五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02: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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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医疗试剂收好处费16万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章程)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原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何英明近日因在采购医疗试剂时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被广州中院裁定维持一审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一审法院海珠区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何英明在担任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期间,在该实验室向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采购医疗试剂的过程中,收受上述公司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法院判决何英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不属从犯维持原判

  何英明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何英明属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且无再犯可能性,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受贿虽然是利用同案人莫亚勤的职务便利,但何英明事先对于收受他人贿赂明确表示认同、事中积极与同案人相互配合为他人谋利,最终参与共同分赃,论其作用不属于从犯。

  对于何英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和辩护意见,广州中院认为,何英明受贿金额为16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犯罪后果,并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上诉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相应刑罚,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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