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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辉鹏通讯员卢柱平报道:电摇床烧死两个月大的女婴,其父母将厂家及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索赔76万多元。昨天,南海法院通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7万多元。目前双方均无上诉,判决也已生效。
案情:
电摇床起火女婴被烧死
2010年国庆节前,来自四川的小王当上了爸爸,妻子小舒生下一女婴。小王在南海西樵租了一栋三层楼房,三楼住人、二楼生产、一楼做生意。
国庆节期间,小王到顺德顺联北区家私城某商场花700元为女儿购买了一张婴儿电摇床,放在一楼办公室,方便白天做生意时也能照看一下。
2010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小舒把女婴放在婴儿摇床上睡觉,并接上电源启动摇床。小舒交代母亲何某看一下女婴,然后就上三楼洗衣服。看到女婴在摇床里睡得正香,何某就到办公室外看小王等人装货。大约半小时后,何某发现办公室冒烟便大叫救命,正在装货的小王与工人一起赶回办公室扑救,几分钟后将火扑灭。女婴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呼吸。后经司法鉴定,女婴系烧死。
悲痛万分的小王夫妇将电摇床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44900元,丧葬费185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150000元,合共76万多元。
辩称:
电摇床无质量问题
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称涉案摇床并非其出售,是原告购自他处,不同意赔偿。
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则辩称,工厂所有产品在出厂前均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并有详细使用说明书。涉案电动婴儿床出厂时为合格产品,是原告通过顺德某电子公司购买的。而厂家提供给该公司的此款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有合格的检验报告。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与“婴儿摇床”无唯一、必然的因果关系。厂家所生产的“婴儿摇床”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注明:本产品必须在大人陪护下使用。而婴儿被烧死时没有大人在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
厂家商家连带赔7成
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本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消防部门认定引起火灾的成因之一,是婴儿摇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摇床上可燃物造成火势蔓延,反映婴儿摇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顺德某家具厂作为产品制造者,顺德某电子公司既是销售者,又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名称,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成因之二,是火灾发生初期未有人及时发现火情并及时进行扑救。顺德某家具厂在产品使用说明上已经提示使用期间成年人不要离开,两原告虽称其在购买婴儿摇床后没有带走产品包装和相关使用说明,未看见说明书上的警示。但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在使用电器产品时需要注意安全。但原告在使用婴儿摇床过程中,没有全程看护,导致危险发生后未能及时排除险情和救护,从而造成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30%,被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70%。经核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款为34754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15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