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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团购付款未消费禁设退款限制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13: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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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不得擅自转让交易记录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有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

  意见还规定,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或服务质量,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同时,意见规定,应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并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各类促销活动进行监督。

  坚决查处“霸王合同”

  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只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方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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