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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赠与的房屋田土山林全部归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11: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黔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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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线讯现住都匀市杨柳街的秦某,与家住麻江县宣威镇平定村的吴某是婶侄关系,此前,秦某将宅基等财产赠与吴某,后因生活困难“反悔”,要求吴某返还,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近日,麻江县法院成功调解此案,之前被赠与的财产全部返还原主。

  回娘家居住

  财产赠侄儿

  据介绍,秦某原本有一个三口之家,家里除了她,还有儿子和丈夫。2003年,丈夫不幸去世。

  秦某便把希望寄托在了儿子身上,为了给儿子一个良好的生活家居环境,她拆掉了自家的木质房子,打算盖砖房,为此花费1.5万元买来了盖房子需用的火砖。

  2008年7月,秦某正准备建新屋,不想12岁的儿子溺亡。祸不单行、无依无靠的秦某决定回都匀娘家居住。

  考虑到自己走后无人看家,再说自己可能用不上房屋(即拆掉的房屋的木料和价值1.5万元的火砖)、宅基以及田土、山林等,便有意赠与自己的亲侄儿吴某。

  2008年7月18日,经过商议,秦某自愿将自己的房屋、宅基等财产和承包管理的责任田、土、山林全部赠与吴某,并立有书面赠与协议。

  心生悔意

  状告侄儿

  回到都匀后,由于娘家经济状况也不好等原因,秦某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很困难。这时,她想到了赠与侄子的财产,遂心生悔意。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秦某正式向侄子吴某提出了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山林及相关财产的请求,但遭到了吴某的拒绝。吴某的说法是赠与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已签了相关协议,黑字落在白纸上,岂有反悔之理。

  在村里人看来,“送”字不回头,秦某的要求不仅不合情理,还有不讲信用之嫌,因而也得不到乡亲们的支持。

  为此,秦某向村组申请调解,村组领导多次组织调解,调解的基本意见是让吴某无条件将赠受的财产以及田土、山林归还秦某,但吴某都不答应。

  无奈之下,秦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麻江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她与侄子吴某的“赠与”协议,确认赠与无效。

  “反悔”受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麻江县法院下司法庭开庭当天,吴某的寨邻、亲友都到场旁听,看看法官如何断案。当中有人认为,反悔的秦某必输无疑。

  在此案审理结束之后,承办法官本着“和为贵”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法官根据《物权法》对用益物权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阐明了秦某无权对承包的土地作出赠与决定,故认定这项赠与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秦某的情况就符合这种情形。另外,法官还提到,处分未经公正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所以,秦某的“反悔”受法律保护。

  法官以案说法、以法说案,让旁听人员茅塞顿开,吴某也开始动摇,最后,他决定将婶婶赠与的财产全部返还并退回田土和山林。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事后,秦某也作出了让步,房子的木料她不要了,交给侄子吴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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