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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打假谋生"趋热门化 消保人士:行为不应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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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现场

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在通报会上答记者问

  东方网记者唐漪薇3月15日报道:在2007至2011年五年内,“知名打假人”王某、阎某等人以自己借用他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商家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达210件,占黄浦法院审结该两类案件总数(461件)的45.55%,而仍有多起类似投诉、纠纷处于调解处理之中,这是东方网记者昨天在该院《黄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情况调查报告》通报会上获悉的。

  提起“专业打假”或“职业打假”,许多人并不陌生。在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中,存在大量“专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这种主要通过诉讼以图获利的行为成为与会人士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近年来,“专业打假人”转而采取分散购买、分别起诉的策略,通过借用多人名义分别购买缺陷产品,以诉讼委托代理人身份进入诉讼,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普遍认为,将“打假”作为谋生之道并不值得提倡,而以“盈利”为目的的诉讼也不适宜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消保科科长李春燕表示,“专业打假”诉讼已成为工商管理部门一大“困惑”。“专业打假人”已形成一个愈发显著的群体,一旦调解不成,该群体也会拒绝选择法院程序,从而占据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很高兴看到这一情况已被法院的调查所注意到。希望今后部门间能对有难度的消费维权形成联动,信息共享。”

  上海市黄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章增保则表示,“专业打假”事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呈上升趋势。“专业打假人通常会无视职能部门选择与企业谈判,在谈价不成后才会转向行政部门。从某些方面来说,知假打假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也是一种社会监督,是一种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但这种以高于法律的要求与企业对谈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方式并不对。”

  “从诉讼主体而言,职(专)业打假者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并不具备消费者的诉讼主体意义。”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社会监督角度讲,消费纠纷可以通过工商局、消保委等多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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