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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绩效蛋糕》追踪――
深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原告老师表示将向省高院申诉
本报讯(记者王纳)罗湖区大望学校的教师张忠慧因不满罗湖区教育局及学校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将罗湖区教育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张忠慧提出上诉,今年2月20日,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报2012年2月21日曾做详细报道)。记者昨天获悉,该案件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忠慧的起诉。
原告张忠慧是深圳市大望学校在编在职教师。2009年12月28日,罗湖区教育局、罗湖区人事局联合向区属各公办中小学印发罗教[2009]85号文件内容为《关于区属公办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精神,深圳市大望学校制定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原告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合理,使其绩效工资减少,并向区教育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最终被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忠慧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罗教【2009】85号文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要求撤销第三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奖励性绩效工资27167.16元;要求判定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结果,张忠慧所提诉求均被一审法院驳回。张忠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张忠慧收到了深圳中院寄来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为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忠慧的起诉。理由是:“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即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此,张忠慧表示不理解,“正是85号文件的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法院不予受理那谁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呢?”张忠慧表示将向省高院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