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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锋 公务员
浙江省海盐县的舒江荣就闯了一次黄灯,结果也吃了一张罚单。身为律师的舒先生想不通,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到海盐法院。这一案子,也成了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据《现代快报》3月2日报道)
正因为是全国首例,这场官司近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网友的争锋激辩,也令嘉兴中院二审没有当庭判决,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交警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则意味着全国每天都有不计其数的“闯黄灯”行为该追究而未被追究到位,交警部门是否会被扣上“执法不严”的帽子;倘若交警处罚错误,则推翻了海盐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会否助长“闯黄灯”之风?
不可否认,这起行政诉讼案呈见了法律的一个漏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区别对待“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法律责任。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经过线的可以通行”,虽然照常理,文中未尽的意思是黄灯亮时没过线的不能通行,但从文字的严谨性来说,“不过线”并不能直接推断“不能通行”结论。因此,舒先生之不服也有原因。
国外则规定了闯黄灯的责任,司机一般“看见黄灯就立刻停车”。
明确黄灯的法律责任非常有必要。本来,设置黄灯是一种警示,是为了交通安全和畅通有序。但现在的事实是,“抢黄灯”已成为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抢”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驾驶员为了“抢”个心理安慰,图个方便省事。而正是这种“习以为常”的恶习,常常导致了路口的混乱、事故的“险象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