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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嫌犯未抓获 “以押代劳”被叫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1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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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黄璜 实习生李姝 记者徐小勇报道:13日,记者从新余市检察院获悉,一家废品店老板涉嫌收购赃物,上线盗窃罪行未被查实,警方对其“以押代劳”,用羁押方式代替劳动教养行政处罚――这起嫌犯未获批捕仍被羁押案件,近日被该院依法叫停。

  废品店老板被疑收赃

  现年35岁的李秋妹(化名),是新余市珠珊镇观下村人,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今年1月,新余市警方接群众举报,反映李秋妹收购大量盗窃赃物,于是派员到李秋妹的废品店检查,发现店里存放有近4000公斤线头及板材边角料。警方询问后,于1月13日将其刑拘。2月8日,警方提请新余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但5天后,新余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确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是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因此此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检方叫停“以押代劳”

  按照《刑诉法》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书,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决定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2月13日,在检方作出不捕决定后,警方同日以“因李秋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拟决定劳动教养”的执行情况通知检方。次日,新余市检察院监所处发现李秋妹仍然在押,便要求市看守所向办案单位发出超期预警。

  此后,该市看守所并未办理李秋妹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手续。2月17日,新余市检察院向警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提出纠正违法超期羁押的意见。警方给出的理由是按规定要给被劳教人员聆讯、复议的权利,即两天的聆讯期和60天内提出复议,李秋妹可以羁押至复议期届满;并且可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劳教一日”。

  然而,新余市检察院认为,聆讯和复议期间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对李秋妹作出不捕决定后继续在押,已失去法律依据,坚持应依法予以纠正。最终,新余警方于2月29日将李秋妹押送省劳教所执行劳教。一起“以押代劳”做法被依法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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