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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商会登记范围有望扩大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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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通讯员/文燕媚)广州市民政局昨日开始向社会征求对《广州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异地商会登记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异地商会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不少于8家原籍地在穗投资兴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有30家以上的企业申请入会;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凭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并同意开展筹备活动,并在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因特殊原因未在期限内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异地商会完成筹备工作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须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异地商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原籍地人士。异地商会秘书长须为专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含当地政府驻穗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三年以内干部)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任职务;已经兼任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辞去所兼职务。

  据了解,在3月21日前可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提交建议。邮寄地址是广州市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13697418898@126.com;传真:020-8317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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