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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刘盛雄)稀土矿作为战略性资源,已被我国列入限量开采行列,但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非法盗采稀土矿。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采稀土矿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两被告人薛某枝、郑某明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经法院查实,2011年6月4日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枝、郑某明与李某成(在逃)等人经过商量,共同在清新县禾云镇鱼坝新国村委会黄沙一队“干坑山”山头开采稀土矿,由被告人薛某枝和李某成出资,郑某明负责管理矿山日常事务,收益则由被告人薛某枝与李某成各占40%,郑某明占20%。随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3人便进行开采,被告人薛某枝负责购买开采稀土用的硫酸铵、草酸等化学原料,郑某明出面雇请6名工人以“沿山浸”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从中非法牟利,共开采出稀土矿半成品约5.5吨,提炼出稀土矿成品0.82吨。
后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郑某明等人非法开采清新县禾云镇新国村干坑山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937.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枝、郑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非法采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3人在作案前经过商量后开采稀土矿,其中薛某枝及李某成出资开采矿山,收益比例大,并由薛某枝负责购买开采稀土的化学原料,郑某明负责日常工作。法院认为,他们在盗采矿产过程中所起作用是相当的,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