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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两金融人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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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鄱阳讯(记者余红举实习生黄燕)3月13日,记者了解到,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委派会计潘某某、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柜员朱某某,被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据了解,2006年10月,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设立基建专户账号存储专项资金。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潘某某、朱某某(时任城区分社柜员)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办该县财政局经建股基建账户转账业务时,未认真履行审验支票印鉴更换批准手续、核对支票印鉴职责,对出票人李某某等人违法取得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七张支票予以转账至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公司等账户上,致使7630万元客户资金被违法转走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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