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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范海波通讯员林徐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市工商局直接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各类登记,无需提交涉及审批机关内部审批权限调整的证明文件。除专项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局注册设立分公司的,免于提交外资审批文件。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获悉,该局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转移,对整体迁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迁出申请的,无需征得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迁入申请及登记档案后,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投资设立企业的,为新设企业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已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整体迁移的,允许保留使用企业名称,无需省工商局再行核准,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径向省工商局备案即可。
在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方面,记者获悉,市工商局积极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制度:对已在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在省内再投资,其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可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凭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由原企业登记机关注明“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并加盖登记注册或档案专用章)和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承诺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所载相关信息在此期间未发生变动),即可申请登记。港澳特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免于提交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