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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对违法票据付款罪的被告人潘学迅、朱小兰,被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这是该县首例违法票据付款案。
被告人潘学迅,女,现年37岁,鄱阳县人,原系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委派会计。被告人朱小兰,女,现年43岁,鄱阳县人,原系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柜员。2006年10月,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设立基建专户账号存储专项资金。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潘学迅、朱小兰(时任城区分社柜员)在经办县财政局经建股基建账户转账业务时,未认真履行审验支票印鉴更换批准手续、核对支票印鉴职责,对出票人李某某等人违法取得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七张支票予以转账至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公司等账户上,致7630万元客户资金被违法转走,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检察官释疑:票据是有价证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可以替代货币成为商品交易中重要的工具。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如对形式要件或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予以付款,将使办理该项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资金遭受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潘学迅、朱小兰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造成7630万元的损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胡亚丽 游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