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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因子公司合同纠纷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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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因为子公司的合同协议未履行,就起诉母公司,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恶意诉讼。”被天奇股份(002009)董秘费新毅称为“恶意诉讼”的是其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月9日,天奇股份与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天奇股份(被告二)及无锡天奇竹风(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受理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8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公告显示,原告浙江运达与无锡天奇竹风于2009年1月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无锡天奇竹风向原告提供100套800KW风力发电机组竹制桨叶及附件,总价7040万元。但在安装运行过程中间,竹制桨叶出现问题,应业主的要求,决定以玻璃钢桨叶更换。浙江运达后以无锡天奇竹风未全部履行更换桨叶为由提起诉讼,并以天奇股份与无锡天奇竹风混同经营,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过度干涉为由,将天奇股份列为被告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无锡天奇竹风于2012年2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履行清算注销程序,该公司于2012年2月4日正式刊登《注销清算公告》。

  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记者就此事咨询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他表示:“如果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担保关系,则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会牵涉到母公司。”

  据费新毅介绍,天奇股份与无锡天奇竹风并无相关债务担保关系。截至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98.77万元。2012年3月9日,天奇股份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保全异议申请书》,对原告认为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存在混同经营为由将公司列为被告及查封公司的账户提出异议。袁源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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