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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救助取消五保对象起付线 救助费实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7: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济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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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此次对城乡医疗救助,首次提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在去年底我市出台的救助办法中,已经全部取消了起付线。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我省要求各地应当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须先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应当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各地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当剔除单位补助、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

  我省要求,在县级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拨付平台,其中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汇集到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其他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要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使用。(记者 解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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