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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卷
本报讯 (记者王纳)孟小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时,遭遇旅游车翻车,造成她身体多处受伤。为此,她将旅行社和提供交通服务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2010年5月13日,24岁的孟小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旅行。此次旅行是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负责组织的阳朔三天游旅行团。此后,国旅和深圳市大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大洲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具体承办该旅游活动。大洲旅行社又和深圳市友盟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盟公司”)签订《旅游包车租赁协议书》,约定友盟公司为该旅游提供交通服务。
2010年5月22日,孟小姐等19人乘坐友盟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的旅游车行驶到广西平乐县时,车辆横滑翻车,造成孟小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刘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刘小姐将国旅和友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4万余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旅没有保障孟小姐等人在旅行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友盟公司的司机没有按照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均应对孟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国旅和友盟公司赔偿孟小姐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昨日开庭――
友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孟小姐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属于实际存在的损失,应该以后来实际发生的为准。
昨日开庭时,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表示有调解意向,法官表示将在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