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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不得擅自转让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1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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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潘金桥)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擅自转让与他人共有的房屋给第三人?而转让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第三人又是否能依据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前夫擅自转让与其前妻共有的房屋而引起的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告刘女士是房屋的共有人,并由被告李某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共有权证。

  据了解,刘女士和李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在新城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200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不能变卖。2011年,李某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许某。此后不久,刘女士即发现前夫李某擅自转让房产的行为,遂提出异议登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除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外,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李某将诉争房产转让给许某后,因刘女士发现了该买卖行为,并及时向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导致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无法完成,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要件。因此,本案中许某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确认刘女士是该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并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该套房屋的共有权证。

  “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年代,房子往往凝结了一个人的巨大积蓄,承载了一个家庭的幸福。”为此,办案法官建议,当房屋产权有所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一旦被人钻了空子,造成损失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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