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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意外死亡 父亲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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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遂川讯(记者张绪鸿实习生张荣华)3月9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门框砸死9岁孩童案件作出判决,判令房屋主人、承揽人和女孩监护人分别承担责任。

  2010年7月27日,吉平与张秋兰签订合同,将其新房的主体建设工程打包给包工头张秋兰承建。协议签订后,张秋兰随即组织工人施工。由于吉平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吉平为防止他人随意出入该房屋,就在大门门框上横向钉上几块木板。2011年,王荣在离吉平不远的位置取得土地建房,9岁的小女儿王某偶尔跟随父母到建房工地上玩耍。2011年7月3日下午5时许,王某和其他小孩在玩耍时,进入吉平尚未完工的房屋大厅里面,不幸被倒塌下来的门框砸中头部不治身亡。

  遂川县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平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停建后占有该房屋,对该房屋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选任无建筑资质的人员承建建筑工程,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依法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停建后,张秋兰与吉平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并未终止,承揽人张秋兰对已经停工的房屋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其对停工的房屋疏于安全管理,也应承担责任。王荣对未成年女儿监护管理不严,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该案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令吉平赔偿王荣经济损失的35%即4.9万元,张秋兰赔偿25%即3.5万元,死者的父亲王荣自行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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