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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涛
推进“新型城市化”
新型城市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然而,自实行村民自治以来,由于对村民自治的性质存在模糊认识,有的人误以为,村民自治就是村里的所有事情外人不能干预,而村外的一些人也认为不需要去理会村里的事,自己“搞掂”就可以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实规定了外部不能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但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事务,也就是说,农村除了有“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还有“自治范围外”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国民教育,等等。这些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地方政府不仅有权利管治,而且有义务提供公共产品。
应当指出的是,在未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农村地区,不仅没有足够的公共税收支撑的公共权力,而且也缺乏公共治理所必需的人才资源。这与美国、瑞士等国家的城镇自治格局不同,那里的中产阶级规模庞大,通过就地征收财产税,就可以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而在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地区必须从外部输入资源,才能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而不能任其自我循环、自我保障。例如,仅农村保洁一项工作,每个村每年就需要几万、十几万元,治安队伍也需要一大笔经费开支。而在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农村,集体收入很难负担这些费用,于是便会出现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现象。更不用说村里学校的各种开支,村干部的工资补贴,对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保障,以及军烈属的优抚和年长者的补贴,召开村会议的误工费,等等,仅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就需要占用集体收入的很大部分,如果没有外部资源的输入,村民自治的质量就会受影响。
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下,资源配置往往以城市为重点,较少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未能全区域覆盖,农村地区的公共治理较少,水平偏低,甚至存在缺项。需要强调的是,村民自治不是放任不管,也不是卸包袱,更不是排斥公共治理。现在是需要形成广泛共识的时候了。城乡一体化概念的提出,实际上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即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为此,在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上,应坚持“权力下放,资源下沉,重心下移”的思路。第一,公共服务对象必须是全区域人口,在编制工作计划和设立目标时,要把农村都涵盖进来;第二,编制财政预算要安排农村公共治理的开支,各职能部门的经费要适度向农村倾斜,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第三,要通盘考虑公共治理的人才配备,通过村官招聘、干部挂职、领导蹲点等方式,加大对农村的人才输入。同时,要动员有专业素养的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社区为村民提供农村科技、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创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第四,帮助和指导村民自治依法进行,提高自治水平和民主质量。
(作者是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