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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2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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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潘从武

  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新疆自治区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障,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者将获得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见义勇为奖励金额

  办法规定: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等五种行为,可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办法对于见义勇为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新疆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

  多方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

  办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者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逃逸、隐瞒受益事实、拒绝作证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予以查证,并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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