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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时,在湖边扔石头打水漂,不想,一失手竟将一名同事砸得头破血流。后双方为赔偿问题闹上法庭。鉴于被告男子已支付了医疗费,日前,红桥区法院判令其赔偿伤者误工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6600余元。
28岁的王某与邱某同是本市一家物业顾问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7日,二人参加公司组织的北京拓展一日游。在途经北京市平谷区的一个景区湖边时,邱某扔石头打水漂,失手砸到了王某的头部,后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顶硬膜外血肿,右顶颅骨骨折,右顶头皮挫裂伤”。王某为此住院治疗24天。虽然邱某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其一直没有赔付,王某为此与邱某产生纠纷,并将其告上法庭。对此,被告邱某提出,原告住院的医疗费已支付,住院期间,被告母亲也护理了原告,而且,被告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误伤的原告,活动期间,公司为员工上了保险,因此,原告不应再要求赔偿。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由于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去被告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外,还应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