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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层院审限应有所区别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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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万静 “建议区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并对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适当扣除做和解工作的期限。”一直密切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代表,一见面就对记者直言自己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罗殿龙认为,草案延长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但当前刑事审判形势比较复杂,任务繁重,不同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难易程度不一,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增加,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和刑事和解,都要做大量细致工作。

  “中院和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审限应有所区别。这样更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罗殿龙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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