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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宇委员: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6: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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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肖荣)“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说是全民大事,是社会生活进步的一个标志,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这样对记者说。

  刘红宇认为,刚刚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结合了中国现状和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也引入了我国已经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律师法注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与之脱节,并没有配套的规定。这一次,修正案(草案)与律师法相衔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明确了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深受律师欢迎。”

  让刘红宇印象深刻的还有,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在昨天下午的小组讨论会上,刘红宇说到这一变化的重要意义时,赢得同组其他委员的热烈掌声。她告诉记者:“以前,我在工作中经常听到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呼声。这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无一不从细节处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

  “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刘红宇举例说,以往很多青少年“一失足成千古恨”,有过违法犯罪就很难顺利地重返社会,这非常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违法青少年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污点封存,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刘红宇笑着说:“我深信,只要我们不断地努力、积极地推动,我们的法治会更加文明、更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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