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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代表讲述"唯一抚养人可以监视居住"条款背后故事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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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郑赫男)“草案这样规定,我很高兴。”3月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委员沈春耀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讲述了“唯一抚养人可以监视居住”条款背后一个令人痛心的故事。

  沈春耀告诉记者,2003年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悲剧:一位母亲因一般违法行为被羁押,但是她有一个3岁的小女孩在家中,她是这个小女孩唯一的抚养人。在被抓前,这位母亲将孩子独自反锁在家中,没有人照料。尽管这位母亲被抓时一再声明“孩子一个人在家里,请办案人员通知亲戚”,但由于相关办案人员漫不经心,找不到其亲属后便作罢,最终导致这个3岁的小女孩被活活饿死在家里。“尽管有关责任人员后来被依法追究了责任,但是小女孩的死却已无法挽回,令人痛心。”沈春耀说。

  这件事,激起了沈春耀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关注。2011年8月,草案一审稿对监视居住规定了单独的适用条件,即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沈春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一审稿时提出这一建议,他还向其他常委会委员讲述了小女孩的悲剧,引起不少委员共鸣。去年12月,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3月8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二十四条再次明确写入这一内容。

  “这样规定,是否担心实践中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呢?”对记者的提问,沈春耀表示:“不用担心,因为草案用的是‘可以监视居住’,不是‘必须’,如果有现实危害、有社会危险性,还是可以实施逮捕的。”

  沈春耀表示,他期待修正案通过后,类似小女孩的悲剧在实践中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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