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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委员:制定政策考虑民生才能得到更多认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5: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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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徐日丹) “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的时候,要多听取民意,多从民生的角度考虑,才能得到更多的民众认同。”谈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显得语重心长。

  陈冀平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此次立法机关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草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旨在从保护群众权益出发,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陈冀平指出,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作证。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和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对公众关切和愿望的回应和尊重。

  陈冀平说,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对政法机关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程序不但是政法机关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民族崇尚“以和为贵”,通过和解来解决矛盾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在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而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缺少法律约束,会出现当事人反悔的情况,进一步激化矛盾。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下,草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为了打消一些人关于刑事和解存在“以钱买刑”的顾虑,草案严格限制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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