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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价格增幅应不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0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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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委书记陈启涛代表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 李光明 陈丽平 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市场调控等话题一直是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安徽省蚌埠市委书记陈启涛代表认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长幅度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是实现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有效途径。

  陈启涛说,在当前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做到一方面既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另一方面又要发挥房地产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确实是一个不可乱解的课题。首先,地方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具体实施措施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其次,在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同时,制定的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蚌埠市制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长幅度不高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明显成效。

  此外,陈启涛还认为,强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问题,使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与其他国民共享发展成果、共享经济增长福利的必需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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