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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3月9日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云南省副主委、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9日表示,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杨先明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表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他建议,建立各级地方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构建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转移预期的行为控制机制;完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决策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从举借、使用和偿还方面防范债务风险的发生。
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1年第35号公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107174.91亿元,相当于1997年2994.82亿元的36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
杨先明委员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膨胀及风险生成,直接表现为地方财政收支存在缺口,而缺乏法律监管和制度约束是重要原因。其次,举债权利与偿债责任时空分离,形成债务内在扩张机制。第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乏力,债务规模难以合理控制。
杨先明委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各级地方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从体制上消除地方政府盲目举债的条件。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通过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确定构成各地财力的主体税源,建立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第二,构建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转移预期的行为控制机制,削弱地方政府举债动机。要从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盲目举债的动机,只能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转移预期入手,要建立债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责任联动机制,将举债存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强地方政府债务偿还责任意识,降低地方政府在举债过程中将责任转移给其他主体的预期,从而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
第三,完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决策机制,通过债务质量的提升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具体而言,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地方政府承债空间和偿还能力,还要从民主决策和科学判断的角度考虑该项债务项目是否合理,即是否是老百姓急需的民生支出、是否对私人投资和消费产生挤出效应而不利于经济发展。
第四,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从举借、使用和偿还方面防范债务风险的发生。除了尽快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外,重点需要整顿投融资平台,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要将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机制,对整个债务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建立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防止偿债资金链断裂而形成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