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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艺术节山东省筹委会(以下简称省筹委会)是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十艺节)特殊标志的所有权权利人。十艺节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注册。为了规范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公告如下:
一、十艺节的特殊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十艺节标志《祥和》以及由标志《祥和》组成的变形物形象权均归筹委会所有,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省筹委会批准均不得将标志拆分和篡改,也不得将标志与其他非经批准的图案及标志组合使用。
三、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省筹委会批准均不得以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
四、使用十艺节的特殊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之前需向筹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规范使用。
五、政府机关、非盈利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必须按照省筹委会相关规定获准许可方可使用,并且按照规范要求使用。
六、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维护特殊标志的使用规范,有权力举报、纠正、制止非法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的行为。
七、省筹委会会同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省筹委会受理对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0531-81695997
电子邮箱:syjxchdb@163.com
特此公告。
第十届中国艺术节山东省筹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