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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女员工状告“食言”单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0: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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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昨日是“三八”妇女节,全社会倡导保护妇女权益。而陈女士却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将单位告上法庭。西山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31岁的陈女士曾是昆明南国经贸有限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名员工。早在2002年12月,她进入公司从事美的电磁炉导购工作,先后被分配到北辰普尔斯马特店、岔街盛兴店、国美顺城店工作,其间她勤勤恳恳,曾三次被单位评为优秀员工。去年1月她准备结婚,到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医生告之可以用医保卡支付检查费用,我才想起工作那么多年,公司没把医保卡发到我们职工手里。”陈女士说。

  回去后,陈女士向单位索要医保卡,让她意外的是,工作那么多年,公司根本没有给她办理医保。“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就得给职工办理‘五险’。我们和公司签过合同,单位也告诉我们会为职工办理‘五险’,可现在我才知道单位在说谎。”一气之下陈女士于去年1月20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遭到公司的拒绝。

  为此,去年11月1日,陈女士向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确认她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但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她的仲裁请求。无奈之下,她只好将昆明南国经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她与公司自2002年12月至2011年1月2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30268.5元;补缴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起,之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我们不承认2008年前和她有过劳动关系。”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称,陈女士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从2008年起,签订合同后公司就为其购买了各项保险,不存在违法行为。至于陈女士提出要公司支付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调解阶段公司也同意支付,但认为陈女士提出的补偿金额过高。

  陈女士的代理人刘爱国律师认为,陈女士从2002年就进入公司工作,就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有陈女士工作期间的奖状为证。“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2008年陈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只为她购买过社会保险,其余的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都没有购买。此外,陈女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提出来的,并没有超过法律标准。”

  庭审中,法官提出,原告关于补缴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应该另案起诉。此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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