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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可提出辞职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2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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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 今天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说明。

  李建国对关于代表的辞职和补选进行了说明: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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