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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学忠
以药养医,导致药价虚高。这一现象饱受诟病。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推行的“基本药物制度”施行两年来,在降低基本药物价格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这是不争的事实。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安全性提高、价格下降。”与此同时,温总理指出,对这一制度,需要“巩固和完善”。
参加两会的医药行业的代表委员,近日召开了一次座谈会,认为亟待完善的是基本药物采购制度。
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双信封”招标制。即先评价技术是否达标,后评价药品价格。技术审评合格后,价格成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实践中,“唯低价是取”的原则,一方面促使竞标企业争相降价,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瓶生理盐水的中标价已经低于0.9元,不及一瓶矿泉水的价格,如何保证质量?这类价格倒挂的产品在正常生产工艺和条件下根本无法生产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近日在京介绍:“80万单位的青霉素,标价才卖到0.16元。即使卖空瓶,都不可能那么便宜。企业一旦中标就意味着供货要亏损。”
有的中标企业由于亏本生产,难以为继,频频出现违约断供现象。2011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对停止中标基本药物品种供应的39家制药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等处罚。这39家企业中,既有中小企业,也有大型企业。这一处罚决定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企业低价中标后难以为继的困境,也折射出基本药物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的隐患。
“唯低价是取”未能反映生产成本波动趋势,也未给企业留足合理利润空间,背离市场规律。不仅影响药品质量、正常供应,而且影响整个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应该找准法治切入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均明确规定,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和竞标。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在设计上,应该摒弃“唯价低是取”的做法,确立“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招标原则。在综合考察行业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中标底价,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