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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 雷小琴) 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从2012年2月1日起,南宁市实施第二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8元调整为1.17元。这是南宁市物价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为何要调整?如何计算收费?记者请物价部门的有关人士进行了解答。
为何调整?
需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据南宁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南宁市就着手抓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至2010年底,投入建设资金总额17.8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国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有埌东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工程,江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及相关配套的污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能力达到了78万立方米/日。
随着南宁市建设步伐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已不能满足需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南宁市还要继续建设五象、三塘污水处理厂,市区范围内尚无管网覆盖区域的污水管网设施,以及除隆安县以外的五县的污水管网设施,总投资约为47.9亿元,资金缺口很大。为确保南宁市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增强污水处理能力,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需要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新标准是?
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17元
考虑到市民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2008年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南宁市分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南宁市实施第一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5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从2012年2月1日起,南宁市实施第二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17元。
凡在南宁市六城区(开发区)的城镇建成区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