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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障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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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处于低水平状态,很多法律忽视了程序民主,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使选举、对话、协商、听证等沦为形式。

  文/摄 本报记者 王雪梅 郭铭华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中居于源头性和基础性地位,要改善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就必须要抓住基层这一源头。”全国政协常委何小平在走访了我省几个基层社区和村委会后,今年带着这份提案参会。

  何小平认为,基层社会管理仍然存在着体制机制滞后、资源人力匮乏、方式手段有限等问题。政权建设在城市社区层面没有延续到居民的直接管理层面,管辖出现了死角。街道与居民联系不紧密,基层群众诉求不畅,深入基层面对群众开展工作的很少。社会管理仍然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来实施。

  何小平建议,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抓住城乡社区这个平台。加强社区体制建设,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要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作用,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登记管理方式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将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良性管理格局,扶持发展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还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通过实实在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等来切实保证公民的有效参与。”何小平说,公民参与处于低水平状态,很多法律忽视了程序民主,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使选举、对话、协商、听证等沦为形式,对于公民意愿的表达,决策部门大多只是“听而不取”,严重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实效。(本报北京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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