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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陈三因怀疑自己养的狗得了狂犬病便将其遗弃在村外。后来,村民赵强路过该村时被突然蹿出来的疯狗咬了一口,为此,赵强花去医疗费2237元,误工两个月。赵强事后找到陈三要求赔偿,而陈三认为自己早就把狗扔了,不再是狗的主人,所以对赵强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赵强将陈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陈三不得以“已将狗遗弃”为由要求免责。据此,法院判令陈三赔偿赵强医疗费、误工费等4375元。
(汪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