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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奖金岂能由体工队分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08: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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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青海体工一大队教练员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并带队在北京残奥会上取得3金1银,因此获中残联奖金149.1万元。原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得知后,要求其上交奖金交组织重新分配,遭汪反对,因为如此自己只能得到其中20%。在多次约谈未果后,青海体工一大队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大队长杨海宁称,“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报》)

  明明是奖给教练的奖金,却被要求上交,说是内部文件有规定,却又含糊其辞的不愿出示,教练拒交奖金,就将人停职处理,之后又表示如果把钱上交的话,事情还有和缓的余地,在利用各种手段对教练进行威逼利诱未果后,又扬言“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青海体工队这么反复的折腾,无非是对这巨额的奖金“眼红”了。

  虽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可运动员素质再好,也离不开一个有着相当业务水平的教练对其进行辅导。而青海体工队非但不肯定教练的作用,反而说出“原单位不派你出去,派个阿猫阿狗出去也一样的。”此言不仅伤害了教练的感情,同时也反映出青海体工队对体育事业极为不重视的态度。

  况且,奖金是由中残联直接奖励给教练员本人,并认定为是“教练员奖金”,与原单位根本就是毫不相干的事。若是有必要进行二次分配,奖金就该直接打给体工队了呀,何苦要惹来诸多麻烦。若是重新分配的方案合理也就罢了,可偏偏教练是最少的。这样一来,奖金非但不能起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削减教练的积极性,进而直接影响到体育事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体工队分配教练员奖金实属荒谬。奖金作为物质补偿奖励给教练员本人,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又何来“留给某个人”之说。(孙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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