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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2年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将监测PM2.5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2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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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日电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日前,环保部下发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将监测PM2.5。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通知称,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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