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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规定精神病人应停止执行拘留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11: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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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3月2日消息:《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昨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异地收拘

  须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条例规定,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条例规定,拘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女性被拘留人

  人身检查由女警进行

  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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