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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不得侮辱体罚被拘留人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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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已经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旨在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条例还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并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此外,条例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针对女性被拘留人,条例规定,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条例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该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布。

  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颁布实施后,公安部门将按照条例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执法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便于执行和操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拘留所民警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全面规范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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