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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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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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