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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3月2日消息:清洁工周某将公司产品偷偷带回家,食品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周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公司的解雇行为是不合法的,于是提起诉讼。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请。
周某是国内一家大型食品公司的清洁工,一次值班保安发现周某偷带公司产品回家,公司以儆效尤将其解聘。被告公司辩称,周某在公司明令禁止偷带产品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公司生产的食品出厂,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周某认为,自己虽有私自携带公司产品回家的行为,但公司从未明确告知员工有发生这种行为会被开除的规定。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付出,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工资报酬的方式支付对价,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应当属于公司所有,不偷拿公司产品是每一位员工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原告周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产品携带回家,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