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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施行,规范设置和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已经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旨在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条例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并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此外,针对女性被拘留人,条例规定,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该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布。